哪些工程业绩不能被认定为有效业绩?
来源:建筑资质 作者/编辑:klay 2023-10-17 浏览:623
在建筑行业中,业绩是企业展示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更是吸引客户、合作伙伴和投资者的关键因素。优秀的业绩可以展现出企业的专业能力、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同时,也会存在工程业绩不能被认定为有效业绩的情况。那么,哪些工程业绩不能被认定为有效业绩?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注:《建筑法》 第二条写明,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8年 “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3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 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