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出台

2020-09-12    浏览:8181

自2011年我市启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以来,至今全市已公布11批共118处历史建筑。当前,成都正加快建设世界文化名城,历史建筑的保护,对于城市历史的挖掘和文化的发扬,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引导和规范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活动,是全面做好历史建筑的风貌保护、安全使用和后续利用的关键之处。那么,我市的历史建筑经过认定和公布后,后续将如何修缮和装饰装修呢?


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成都市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出台。据了解,《办法》共23条,明确了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技术要求,以及对实施单位的准入要求,并规定了不同类别工程的实施流程和有关资料等。


鼓励研究和应用修缮新材料和新技术


《办法》提出,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原则,不得影响建筑安全和历史风貌。


在修缮要求方面,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遵守保护与利用导则、保护图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真实、完整、可识别和可持续的修缮方法和技术措施。《办法》提出,鼓励研究和应用修缮新材料和新技术,提高历史建筑修缮效果和历史建筑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物理性能。


此外,《办法》还对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禁止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禁止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等。


创设修缮和装饰装修代理措施


历史建筑产权关系复杂,既有直管公房、单位产,也有集体产、混合产,明确修缮和装饰装修的责任主体是确保相关工作顺利推进的前提。《办法》规定:历史建筑的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由保护责任人作为责任主体。保护责任人包括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


对于多人共有的历史建筑,《办法》建立了修缮和装饰装修代理人制度,经全体所有权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等作为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的代理人。


《办法》对保护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其承担历史建筑安全使用、维护修缮的保护责任,历史建筑面临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及时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报告。


设计方案经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


《办法》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将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分为日常养护、应急维修、局部修缮、全面修缮、装饰装修、迁移保护6类。目的是使各项管理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还提出,历史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进行方案设计和申报,经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并需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历史建筑的修缮工程的办理流程依次为:列入年度计划、设计修缮方案、修缮方案申报、修缮方案审查、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应急维修工程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历史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需要制定方案的,保护责任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按要求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进行方案申报。